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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
     一、首先依据商标法与商标审查规则针对《商标驳回通知书》里栽明的驳回理由进行驳回复审成功率分析。
     二、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认为驳回复审成功率较高。填写《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根据《提供证据材料清单》,尽量提供齐全,证明自己的商标已经在使用,并且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撰写《驳回复审文书正文》说明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印象。
     五、在法定期限内递交并确保驳回复审被受理
     六、通常在两个月左右,商标局会发出《商标评审受理通知书》。
     七、10个月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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